我国台湾地区衡平仲裁制度的实践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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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修正的“商务仲裁条例”于第31条增设有关衡平仲裁的规定,明确经当事人明示合意,仲裁庭得依据衡平原则裁决。然而,由于立法时的理论研究不足以及立法过程中未能凝聚各方共识,台湾地区的衡平仲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包括依法理所作裁决是否属衡平仲裁、衡平仲裁能否撤销以及依何撤销、衡平仲裁与依法仲裁之间的关系、衡平仲裁能否排除冲突法的适用等。(剩余162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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