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江夏:污染环境,既要“刑”,也要“赔”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日前,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韩某某等8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1万元,同时自愿赔偿生态服务功能全部损失费共计50万元。
2023年至2024年,被告人一伙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外省将多车本应交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依法处置的煤焦油运往江夏区,被环保部门查获后,移送至公安机关。(剩余36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