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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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之争旷日持久。股东出资义务具备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双重属性是为加速到期之必然性,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的非对价性和负外部性是为加速到期之合理性,出于债权人信息不对称和交易风险加大而保护债权人是为认缴制之现实需求。可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其正当性基础。主张原则上保护股东期限利益,例外时出资加速到期才是中国法的应然性选择。(剩余36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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