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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关键少数”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其核心罪名是刑法规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从犯罪主体认定、五种具体行为方式,以及公司法、刑法对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看,立法层面应明确犯罪主体范围、细化兜底条款,司法层面需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实质审查
我国资本市场长期饱受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之困,诸如违规占用巨额资金、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等方式“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屡见不鲜。(剩余44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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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少数”掏空上市公司,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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