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规则,有效指导董监高商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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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并非经营专家,法院不应以决策的结果来评价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若不保护行为人充分知情下作出的商业决策,最终将使得行为人不敢选择带有风险性的行动,即使该行动满足公司的最大利益

长期以来,由于公司法对勤勉义务只做了董监高须对公司承担勤勉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实践中对于勤勉义务的认定十分混乱。认定行为人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时,究竟应采取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的标准?从法律角度看,明确勤勉责任认定的标准,有助于勤勉义务的具体行为的责任认定。(剩余31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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