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套利如此“创新”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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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券商的配合下,上市公司实控人利用收益互换、融券等各种金融工具,实质参与定增套利,使得定增股票限售期等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4月30日中核钛白发布公告称,实控人王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于2023年实质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剩余14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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