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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声明及承诺》,还有签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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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因全新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深交所认为全新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了《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5条的规定,对其下发监管函。

实践中,上市公司对于提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声明及承诺》)普遍不感冒,也极少有投资者关心《声明及承诺》的内容,但《声明及承诺》填报违规的案例仍时有发生,那到底《声明及承诺》的制度设计初衷是什么、有何功能、是否还有存在必要?

主要内容规定

沪深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均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主体在公司首发上市前或初次任职后向交易所提交《声明及承诺》,且多在各自上市规则中列专节予以规定。(剩余38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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