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人存在特殊体质应减轻侵权人责任吗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在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正是基于因果关系划分的责任比例。但如果被侵权人存在伤残、疾病等“特殊体质”,这种“特殊体质”本身也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否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此,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24号案例”)中,法院不支持侵权人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是:“虽然原告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原告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虽然原告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剩余7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