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权利视角下的档案利用权研究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  要:《档案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档案利用权,为档案利用打开了新的视野。在档案利用法律关系中,档案馆的性质影响到档案利用权的性质确定。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中,档案馆可以认定为公法人,具有行政法上公物的法律性质;档案利用者可以分为公共组织的单位和作为私主体的单位与个人,前者的档案利用权属于作为公务利用,而后者的档案利用权具有主观公权利属性。(剩余12600字)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