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限制与立法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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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抽象危险犯立法体制对法益保护的前置化、结果风险的拟制化加剧了刑法对公民自由的侵蚀度,而亟须确定限制抽象危险犯成立范围的“多元路径”。就司法适用层面的限制路径而言,应当在实质判断的限制路径中采取“法益侵害限制说”、扩张犯罪论中“固有阻却事由”的适用范围与承认刑罚论下“参照阻却事由”的功能地位、认可反证规则排除抽象危险的“肯定说”以厦维系但书出罪的“入罪限制条件说”。(剩余126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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