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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洗钱罪的本质在于为犯罪所得厦其收益披上“合法”的外衣,实现脏钱、黑钱的安全循环使用,从而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这同样也应当是我国洗钱罪认定的核心。对于上游犯罪本犯在上游犯罪的交易过程中,利用自己或第三人银行账户接收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审慎认定为自洗钱。对犯罪所得厦其收益的处分使用行为需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性质进行分析,只要实施了“漂白”行为,利用在此过程中造成的信息复杂和缺失阻碍了司法机关追查资金流向,就可以认定为洗钱行为。(剩余78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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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行为的认定与罪数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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