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家文化适用下虐待罪的反思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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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传统家文化自我修复功能的盲目崇拜,使得立法和司法环节在虐待罪设定和适用上出现法益侵害性评价不均等、入罪口袋紧缩、法定刑升格每件的模糊处理等问题。应当明确,家文化中的个人价值在个人行为进入犯罪阶段时已被剥离,刑法对家文化价值的过多衡量而左右刑罚的配置会加大更严重类型犯罪发生的风险。结合虐待罪的双重法益侵害性和犯罪特征,有必要纠正家文化的干预方式,否定家文化优先论导向,正确发挥家文化的预防和补足功能井加强对弱势家庭成员的保护,从而寻找出治理虐待罪的正确路径。(剩余77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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