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的处罚边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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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袭警罪的增设旨在强化对人民警察公务执行秩序的维护及其人身安全的保护。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应以能否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厦其人身安全产生现实的、具体的、紧迫的危险作为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属于特殊法每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实施的暴力袭警行为,原则上优先适用袭警罪,尚未达到具体危险程度或者仅以暴力相威胁,但足以妨害人民警察套务执行的,可以按照妨害公务罪论处;因暴力袭击造成人民警察重伤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剩余89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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