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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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金融诈骗犯罪,刑法评价对象是行为人或者不法分子的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损失后果,可成为“危害评价型”犯罪。高利转贷罪却是“风险评价型”犯罪,更加关注不法行为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的信贷资金风险。与骗取贷款等“兜底型”、金融诈骗等“惩罚型”等罪名不同,高利转贷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少,既是出于其立法本意保护秩序、防范风险的未然之笔,更缘于其认定适用过程中“两难”甚至“多难”困境。(剩余99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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