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否定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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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影响着刑法适用,尤其是刑事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智能程度的不同,人工智能分为弱和强两种类型,但其辨认和控制能力都仅达到事实层面,且行为欠缺刑法所要求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人工智能无法承担刑罚后果,不能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和诸多功能,无法适应现行的刑罚体系。人工智能同样不具有类似法人成为拟制主体的条件。(剩余99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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