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利在淤”:清末沅江县湖田升租与升科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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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清初至光绪前期,清政府对淤洲的征税都是开垦数年之后升科,百姓可以享有湖田业权。受地势影响,滨湖洲地的收益悬殊,清政府在征税时体恤民情,对地势低下者加以豁免。雍正元年起,清政府便确立了“水田六年起科,旱田十年起科”的定例。乾隆初年,清政府对所有二亩以下“零星土地”正式免除升科。针对地势低洼的濒江洲地和洲田,清政府仅征收芦课,具体额度因地制宜,五年一丈。(剩余286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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