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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财产权与非财产权区分理论,人格权属于非财产权,而身体权作为物质性人格权,属于典型的非财产权。身体权的侵权保护,除医疗费和收入损失赔偿外,只能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救济。随着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身体及其组成部分的商业化利用越发普遍,固守人格权的非财产性不仅有违权利人实现《民法典》人格权编所赋身体权的主动权能,亦不利于为个体身体及组织被实质利用或侵害的情形下提供指引及救济。(剩余167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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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与偏见:《民法典》视域下身体权保护的财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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