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者作为行政行为第三人的诉讼适格

——基于公平竞争权与利害关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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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的市场监管行为可能改变市场竞争格局,而诉讼是竞争者实现市场救济权的重要途径。竞争者有无诉权取决于其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即其公平竞争权因行政行为受损。美国法的“利益区间”分析方法与我国“利害关系”审查具有相似内涵。同时,美国裁判法理在解释“利益区间”以认定竞争者诉讼资格范围时,发展出两种解释路径,并提炼了三种具体解释基准,可为解决我国“公平竞争权人”认定的实践难题提供借鉴。(剩余13506字)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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