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费者数据治理的精巧规制
摘 要:我国消费者数据治理采用强监管模式为主、自我规制模式为辅的路径,在治理现代化转型过程中面临三大困境:在治理强度维度,现有规制模式未能契合刚柔并济的数据治理要求;在治理过程维度,经营者自我纠偏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压力不足;在治理效果维度,有限的治理收益与高昂的治理成本间的鸿沟有待弥合。为化解现有困境,在“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原则指引下,建议引入经济法的精巧规制模式:倡导政府、消费者、平台经营者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并通过信息机制、助推机制等促进不同治理主体实现优势互补;根据数据处理行为的违法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的差异匹配不同的治理手段;经由治理责任的优化配置来提升降本增效的治理效果。(剩余1510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