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系统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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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系统论”和阶层思维为理论基础的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制度建构更具有实践理性。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能系统能在明确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议化解方式的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的主体定位及具体职能。在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过程系统中,检察机关是依权利主体申请或行政主体邀请介入,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限度,介入方式的选择应遵循合法和比例原则。(剩余114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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