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限度

——兼具“财产”与“知识”的双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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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经典的“数据—信息—知识—智慧”(DIKW)模型中,数据是信息的基础,信息经过系统化成为知识,知识构成智慧的基础和根源。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创造者的相关权益,同时对于如何促进知识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实践中,知识产权法对于数据的保护是多层次的,如数据内容本身或者经编排的数据具有独创性的,可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数据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也可由商业秘密保护,但这涉及小数据与数据集合之间的对应形成关系,以及相应数据是否属于“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等相关条款的适用,涉及可保护的法益、法益损害和行为的正当性等多方面问题判断。(剩余111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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