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集合财产权益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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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语音数据集侵权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数据集合构成商业秘密,并指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可作为其持有商业秘密合法采集的初始证据。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利用共享数据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有违相关行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比较而言,商业秘密保护路径符合数据集合特点,在解决数据集合财产权益保护中具有优越性。(剩余160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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