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决定权之于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刑法效果及法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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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26)01-0074-11

一、问题的提出

如所周知,拥有自我决定权的法益主体既能将自身可支配的法益彻底处分,如售卖、毁损、抛弃,也可将法益置于危险之中(决定法益的存在状态),两者同属于法益主体利用自身可支配的法益实现自由的方式。(剩余190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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