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销判决的禁止反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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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行政撤销判决而言,其一经作出,行政机关即不能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此种禁止反复效力不仅适用于撤销重作判决,也适用于未责令重作的撤销判决。由于此效力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判断施加了相当大的限制,其范围必须得到合理厘定。在主体范围方面,禁止反复效力应当及于诉讼的当事行政机关,包括被告行政机关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剩余118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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