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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黄某婚后数年一直未能怀孕,经医院检查,发现黄某患有不育症,经多方求医未见效果。而我生子心切,就与黄某协商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来生育。征得黄某同意后,我到医院进行人工授精手术,并于2018年5月生下一名男孩。现在,我与黄某感情破裂,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发生了分歧。黄某认为,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与其无血缘关系,所以他既不跟我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也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剩余4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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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的“父亲”是否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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