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基层政治生态管窥:以“尉史‘文’詈‘赵’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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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尉史‘文’詈启陵乡‘赵’”一案发生于公元前219年的秦迁陵县启陵乡。启陵乡啬夫“赵”鉴于“文”作为军事系统吏员的特殊地位,将棘手的“送鸟”事务交予其完成。但由于责任重大、且迁陵县同年在处理同样发生于启陵乡的“送马”案时存在严重不公,故“文”拒绝执行指令,并对“赵”进行威胁与辱骂,遭到“赵”的关押。(剩余87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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