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后续重整申请权的限制问题研究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类破产重整申请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一定出资比例的出资人。该法规定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具有破产重整的后续重整申请权。但对于债权人是否还享有后续重整申请权的问题不置可否。对此,需在讨论债权人缺乏后续重整申请权种种弊端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赋予债权人该权利的不良影响,并分析在债权人享有后续重整申请权情形下,如何对该权利予以约束性限制。(剩余7228字)

试读结束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