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型公司股权让与担保涉税问题研究

——以应税事实认定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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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暴露出的税负劣势,成为市场主体适用其作为融资手段的阻碍。为解决股权让与担保的税负劣势,由担保人、被担保人在达成股权让与担保合意之初即向国家统一的股权质押登记平台备案登记。同时,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税事实时,将基础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作为一个“特殊利益团体”,以整体、联系的视角对该团体引发的所有经济事实、法律事实,进行综合认定。(剩余85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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