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知识产权立法刍议

——基于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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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立法法》规定地方只能开展“执行性”、“地方事务性”和“先行性”三类立法,《民法典》第123条并非地方知识产权立法的域外边界,“先行性立法”使得地方可以在国家立法空白地带,授予“地方知识”以“地方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的补充性、操作性、本土性等特性,以及“不抵触上位法原则”框定的八种取消、缩小、扩大、变更、冲突上位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原则的行为,使得其只能在其边界内进行“填空式”立法,由此导致其空间“琐碎化”。(剩余153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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