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物安全风险刑法规制之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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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风险视域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部分生物安全犯罪行为进行了回应,扩大了刑法对生物安全的保护范围。然而,刑事立法将生物安全犯罪的主要保护法益归结为传统公共卫生法益并不合适。传统公共卫生法益的“低政治”技术指标属性和“人类中心主义”规范视角导致刑法在规制生物安全风险方面存在位阶失衡、射程失准和功能失范的问题。(剩余199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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