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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初平政院是兼有行政监察职能与行政审判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监督是继承御史的历史遗存,行政诉讼是踵式西方的法律移植,二者在平政院的并行,实以立行政诉讼之表象,掩复监察旧制之实质。究其原因,是法律移植过程中对西方法律概念的中国化诠释与对“民告官”的误解下对行政诉讼制度理解的错位。“官”未能完成从个人到集体秩序的转型,是混淆行政诉讼与行政监督的本质原因,也为正确理解现代国家行政诉讼制度提供借鉴。(剩余46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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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法律移植中“民告官”的历史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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