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分享

婚恋家庭纠纷酌定量刑情节的死刑限制研究


打开文本图片集

[摘要]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故意杀人案中占比较大,因其具有一般预防作用小、特殊预防难度小的特点而区别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犯罪。婚恋纠纷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认定模糊、见赔即改、与社会一般观念脱节、被害人过错认定不明等问题,对婚恋纠纷的适用应当把握其设置的法理基础,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通常情况下:具有酌定量刑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的,排除死刑的适用;兼有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的,基本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例外情况是当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等,论罪当判死刑的应判处死刑。(剩余5784字)

网站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PDF下载),如需保存文章,可以选择【打印】保存。

畅销排行榜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