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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淫秽物品犯罪的法益不是管理秩序或者性风尚,也不是公众情感或者不接触淫秽物品的权利,而是性自主权。我国刑法规定的“诲淫性”不是主观意图而是客观上的强制性,可以将淫秽物品分为两类:一是表现强制性性行为的内容上的淫秽物品,二是在制作、贩卖、传播过程中直接侵犯性自主权的淫秽物品。前者应当符合公开传播的要求,后者在传播范围有限的情况下也应当构成淫秽物品犯罪。(剩余189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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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淫秽物品“诲淫性”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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