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之“危害结果”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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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时代已经全面到来。在此背景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出技术性、复杂性和隐匿性的新特点。诸如深度链接、“爬虫”技术、P2P技术等新型传播技术带来的新形式侵权行为猖獗,从根本上改变了侵犯著作权罪危害结果的发生机制与表现形态,对权利人、市场秩序和社会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根据刑法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危害结果是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刑法所保护法益受到侵害或威胁的具体表现,也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具体依据,其认定直接关乎罪与非罪、重刑与轻刑的界限。(剩余95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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