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权属分类保护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文/虞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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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部典型的利益平衡之法,著作权法不仅需要协调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还需要合理设计著作权人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从而达到最优的创作激励效果。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利益分配机制,一部视听作品的完成离不开编剧、导演、摄影师等一个或多个创作者的智力投入,很多时候还需要投资者的资本和组织介入,上述复杂多元主体的利益分配也就成了视听作品权属设计的重心。(剩余134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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