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的重塑

——以中美立法比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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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与因缺乏显著特征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共同规定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11条。「该条共有两款,第1款列举了三种因缺乏显著特征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第2款是关于获得显著性制度的规定。从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的角度来看,该条的主旨是第1款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中的标志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即可以满足商标注册对显著性的要求。(剩余144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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