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之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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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数据时代,公民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处于“主体性弱化”救济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增设人民检察院为敏感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主体,依托已发展较成熟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介入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但囿于制度推行时间尚短,现有规定存在权利主体诉讼序位规定不清、敏感个人信息司法认定规则虚化、赔偿额规范与具体分配方式模糊等诸多问题。(剩余112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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