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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现行立法将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诉权主体明确限定为父和母,存在对子女利益保护不足的问题。为契合现代亲子法立法理念的转型趋势,尊重子女主体地位,并妥善应对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的利益冲突,有必要将其诉权主体范围有限扩张至可能的生父以及子女。当子女与法律推定之父不存在实质家庭生活关系,或出现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等特定情形,可通过扩张解释肯定可能的生父享有诉权主体资格,并以子女利益保护为中心限制其诉权行使。(剩余150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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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诉权主体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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