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的适格投资认定及中国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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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数字经济全球化浪潮之下,数据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投资对象,但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数据具备财产性质是前提条件。抛开具有“社会性质”的公共数据之外,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的财产性质均得到理论证成与实践回应。ICSID机制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地位决定了适格投资定义需遵循客观主义解释路径,同时表明数据财产需符合ICSID投资仲裁实践中形成的适格投资标准。(剩余154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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