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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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提名与受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中央驻宁厅级单位;

(五)自治区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

(六)符合自治区规定条件的组织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剩余24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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