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中禁止不利变更条款的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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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变更决定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禁止不利变更条款之间存在张力。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首先要明确禁止不利变更条款所保护的核心价值,以及其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信赖保护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禁止不利变更条款仅限制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决定。变更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或行为定性,导致申请人义务加重或权利受损,均属于“不利变更”。(剩余198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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