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损害担责原则的体系定位与立法表达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打开文本图片集

摘要: 从发展历程与立法本意来看,损害担责原则的实质内涵应为行为人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资源枯竭等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防止和减少损害、环境税费缴纳、环境治理和修复、损害赔偿和受惩罚的法律义务。损害担责原则应与生态优先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相互配合,共同体现环境正义的价值导向,并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剩余16922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