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法律保护的亲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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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不许探望孩子作为报复对方的手段

【案例】

黄女士和林某结婚后,生有一个可爱的女儿,今年已经5岁。近几年由于两人感情破裂,常有矛盾发生,后升级为吵闹、打骂,只好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因黄女士无固定收入,生活能力有限,难以抚养女儿,法院便将女儿判为由林某抚养。

离婚后,黄女士很想女儿,多次给林某打电话,要求探望女儿,但林某就是不答应,并声称,黄女士不抚养女儿,就没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剩余28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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