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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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难题,立法未明确区分惩罚性赔偿在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中的功能定位,其适用要件、计算标准和资金管理均缺乏针对性制度安排。以填补损害为核心的赔偿模式难以应对具有隐蔽性和潜伏性的个人信息侵权。应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结果要件限定为严重损害后果以避免其泛化,建立与公益诉讼特性相适应的赔偿计算机制,完善赔偿金专项管理制度。(剩余36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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