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事后伪造流水行为的认定分析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 要:洗钱罪的对象应严格限定为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非上游犯罪行为本身。当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货币等种类物时,被“清洗”的资金仍应当满足时间维度、控制范围、资金形式相对特定化的要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伪造流水行为,实质上是通过伪造证据来掩盖上游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事后不可罚行为,而非洗钱罪。(剩余4066字)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