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野生动物犯罪之法益重塑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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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早有规定,但以往理论上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甚至有观点从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出发,认为对危害野生动物犯罪的规制,不仅在立法上没有提高法定刑的必要,而且在司法上还应进一步克制宣告刑的重刑主义倾向,从而导致立法失之于宽。实践中,滥捕滥杀、滥用滥食野生动物、侵袭野生动物生存领地的行为常见多发,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治,以致刑罚威慑不足、司法失之于软。(剩余12795字)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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