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债权对抗执行效力的规范构造
一、引言
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或之后达成的,以特定财产替代原定给付以消灭债务的协议。以物抵债作为债务清偿的替代方式,在执行程序中常引发债权人能否对抗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人对抵债物强制执行的争议。既往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为不动产买受人提供了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依据,实践中争议多围绕以物抵债债权是否可参照适用该条规定展开。(剩余1861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