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障碍视角下预约合同的效力层次 探析

——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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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预约合同的效力和违约时的损失赔偿一直是预约合同领域的重要论题。《民法典》第495条第2款继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了预约合同制度;仅从民法典中的条文文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出发,订立本约合同似乎是预约合同唯一的法律效力。(剩余17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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