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与行使

———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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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依据在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原则上据此而确定,借款担保合同中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的主管和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能拘束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保证人追偿权的效力范围并不限于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还视具体情形包括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代偿金额的利息等。(剩余201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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