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As框架下金融数据跨境规制的不足及中国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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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由美、英、中分别主导或参与签订的具有代表性的三类自由贸易协定,是当前规制金融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主要国际法依据。但上述三类协定或注重经济发展,或侧重数据安全的不同价值立场,导致在金融数据是否可以自由跨境、哪些主体和金融数据可以跨境以及具体如何跨境等问题上,存在规制冲突与缺憾。为缓解上述规制困境,有必要通过确立化解不同模式适用分歧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统一跨境主体范畴,阐明金融数据性质及分类,健全出入境区别化规制标准及例外措施、必要性评估机制等方式,探寻中国助力国际金融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规则完善的可行之策。(剩余10667字)